在互联网时代,企业的官方网站是企业宣传自己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开办一个网站即需要有一个域名,大部分网站还需要在工信部进行网站ICP备案。因此,许多企业都注册过域名,有些企业更是出于业务需要注册过多个域名。然而,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对自己名下的网站和域名疏于管理,尤其是,在网站停止使用后未及时注销网站ICP备案,简单地以为域名过期不续费、网站不再使用后,这个网站就和自己没关系了,直到有一天被他人起诉到法院,收到一纸诉状时才发现涉案网站已经变成了一个传播盗版电影、小说的“侵权网站”。假设您的企业也遇到了类似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通俗地解释一下“域名”、“服务器”、“IP地址”、“ICP备案”这些经常听到的概念。
简单来说,一个网站=一个域名+一台服务器。域名,例如我们常用的xxx.com或者xxx.cn。域名注册成功后,还需要通过域名解析绑定到一台服务器,这样一个网站才算创建完成,才能被公众访问。访问一个网站,其实就是在访问一台服务器。每一台服务器都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但由于IP地址是一连串无规则的数字,不方便人们记忆和传播,因此人们更习惯于通过域名来访问网站,即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网址或者。
ICP备案,即指网站(本文中仅指非经营性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进行的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工信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等信息。当前,服务器物理位置位于我国境内的网站都应经过ICP备案。未经ICP备案的网站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大部分国内企业的网站都经过了ICP备案,公众和执法部门可通过网站ICP备案信息来知晓网站的主办单位。由于ICP备案的主体是域名持有人,通常认为ICP备案主体=域名持有人=网站主办单位。
另外,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即,一个网站停办时,应当办理网站ICP备案的注销手续。
那么,当一个网站停止使用后,网站主办单位又为何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起诉呢?以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在该案件中,A公司曾因业务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过一个.cn的域名并开办了相应的网站,域名注册期为3年,后因该项业务提前终止,网站也随即停止了运营。在3年域名注册期到期后,A公司便没有再缴费续期。因此,根据域名注册相关规则,涉案域名被重新释放,随后被一个第三方购买,域名持有人从A公司变更为该第三方。然而,网站停止运营时,A公司忘记去工信部的ICP备案系统里办理网站ICP备案的注销手续。在涉案域名过户到第三方名下之后不久,A公司就收到来自B公司的一纸诉状。在诉状中,B公司声称涉案网站上有一部侵权影片,B公司对该影片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各项著作权权利。工信部的ICP备案系统显示,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即主办单位)为A公司,故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为此,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0,000元。同时,B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涉案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了截屏和录屏方式的证据保全,并在起诉时提交为证据。直至看到B公司的起诉材料,A公司才发现涉案网站已经改头换面成为一个提供上百部电影下载资源的涉案网站,一时间非常诧异。
B公司起诉A公司的逻辑是:涉案网站被发现传播侵权影片时,ICP备案系统中仍显示A公司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故B公司认为当时涉案网站由A公司运营,A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在查阅相关案例并厘清一些技术概念之后,认为该案件的突破口在于,A公司虽被登记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但这直接等同于A公司是涉案网站的运营方或者实际控制方吗?即,侵权行为发生时,A公司是否通过运营或者控制涉案网站的方式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B公司是否可以依据ICP备案信息简单地推定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A公司运营了涉案网站?
按照这个突破点,笔者与A公司一起收集整理了一些证据,并从以下方面向法院证明A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方:
(1)B公司对涉案网站取证之日,A公司已经不是涉案域名的域名持有人。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涉案域名当时已经注册在第三方名下。根据域名注册服务商阿里云网站上公布的域名注册规则,后缀为“.cn”的域名到期后通常有30天左右的续费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内仍未续费,则该域名会进入14天的赎回期,如果在赎回期内未赎回域名,原域名持有人将失去此域名的持有权,此域名将直接向公众重新开放注册。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A公司早已失去了对涉案域名的所有权和控制,只有新的域名持有人才有权限将该域名解析到指定网站的服务器上,A公司无法控制也无从知晓涉案域名解析到哪个服务器上,更加无法运营或控制涉案网站;
(2)A公司不存在任何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涉案网站由A公司运营时的网站内容、网站页面以及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等等,丝毫不涉及提供影片在线观看和下载等活动。为此,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时委托第三方网站开发公司开发涉案网站的服务合同、付款凭证、网站服务器购买记录、网站设计沟通过程等证据;
(3)B公司提交的涉案网站网页截图中,没有任何信息显示涉案网站由A公司主办或与A公司相关,也没有显示网站的ICP备案号。在工信部的ICP备案系统中查询不到涉案网站当前的备案信息,以此推测涉案网站的服务器极有可能不在我国境内,而是在境外。并且,涉案网站的网页截图中有多处“百家乐、抢庄牛牛、炸金花、斗地主”等弹幕广告,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这种弹幕广告很明显是境外赌博网站的惯用广告。由此推测,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该是囤积了大量域名,并且在我国境外部署了多台服务器,将其囤积的域名绑定至这些境外服务器上,并形成多个不同的网站用以经营侵权电影网站,当其中一个侵权网站被发现时,侵权方可以轻易地更换域名以及服务器,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通过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域名时可以隐匿身份,境外服务器也不受我国法律管辖,导致权利人很难追溯至真正的侵权方;
(4)A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时,曾经在浏览器上搜索过涉案网站,但当时涉案网站已经无法访问,无法访问的原因是域名解析错误,说明涉案域名已经没有绑定至任何服务器。同时,A公司在百度上按照涉案网站的网站名称和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了其他几个与涉案网站的内容高度相同但域名和IP地址皆不同的网站,并且这些网站对应IP地址的物理地址皆在我国境外。由此进一步推测,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方另有他人,A公司不太可能是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方。
(5)从逻辑上推断,在B公司取证之时,假设A公司的确在经营一家盗版电影网站,那么A公司应该采取各种隐匿手段来逃避权利人追查,不可能不去注销网站ICP备案,坐等权利人来起诉A公司。事实上,盗版电影网站惯用的手法就是借用境内未注销ICP备案的域名,将域名解析到境外服务器上,误导权利人去向ICP备案中的网站主办方索赔。
在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并提出了合理怀疑之后,本案最终以B公司主动撤诉而结案,A公司并未向B公司做出任何赔偿。
每个企业在遭遇此类侵权诉讼时的具体案情可能不同,在笔者查阅的案例中,有些企业在网站停止运营时已经及时办理了网站ICP备案注销手续,但工信部系统中的审核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等待期内,域名已经被他人重新购买并绑定到实施侵权行为的服务器上。在这种情况下,则建议企业应诉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企业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的确切时间段,例如,向法院提供ICP备案系统里面的业务办理进度页面截图,企业内部员工关于办理网站ICP备案注销手续的沟通记录,或者其企业委托第三方(如域名注册服务商)办理网站ICP备案注销手续的沟通记录等等。
我们也在此建议企业在遭遇此类侵权诉讼时,不要急于与权利人和解,而是要核实事实、梳理证据,积极应诉,尽力向法院证明自己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如此,即便法院最终考虑到企业未及时注销网站ICP备案这一因素而判决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该责任也往往大幅低于权利人起诉时的索赔金额或者双方和解时的赔偿金额。此外,当涉案域名被侵权方购买并用于经营盗版电影网站,该网站上的盗版影片往往不止一部,而是很多部。同一个涉案网站很有可能被多个不同的权利人反复起诉,因此,每次都与权利人私下和解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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