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
本价格信息是根据乌鲁木齐地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采集、整理、分析得出。为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提供依据,以及为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提供参考,并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当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承发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投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参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内容,对价格变动风险进行预估并对计价方法做出约定。本综合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也可依据合同约定,按双方认可的材料发票价进行结算。
(一)人工价格
各专业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按照乌鲁木齐建筑市场运行服务中心发布的同期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
(二)材料价格
本材料价格信息包括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材料库区的城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天山区南界和绕城高速公路,西至昌吉市东界,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区界、米东区长山子镇、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南界。超出此城区范围可计算超运距费用,其超出部分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机械价格
1.园林绿化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本月在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机械费调整按《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5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房屋修缮工程机械费的调整,本月在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9.60%,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本月以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29.07%,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四)计税方法
本文附件中除税综合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使用含税综合信息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综合信息价=除税综合信息价*(1+综合税率)
二、本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由乌鲁木齐建筑市场运行服务中心造价科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