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与我们签派息息相关的CCAR65部更新啦!
听说啦,CCAR-65FS-R3更名为《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鲜出炉的CCAR-65FS-R3都有哪些内容进行更新了呢?
那还真不少,让我来展开讲讲!
修订背景
原《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6年颁布,近年来,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航空器运行范围日益扩大、环境日趋复杂,对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也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强化对飞行签派员资质和训练的管理,有必要结合行业需求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要点
一
调整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的资格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1、从安全和学历门槛上提高要求,将执照申请人的最低学历由专科提升为大学本科。
2、将获取执照的训练时间要求从800小时提升至1000小时、具备相关经验情况下(不再包括性能工程师)由200小时提升至500小时,以强化学员在系统工程、风险控制、签派实践应用、空地协作等方面的能力。
3、删除训练课程成绩即结业证书的2年有效期限制,结业证书长期有效;允许在校学生完成相应培训后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大幅缩短企业内部职业培训周期和成本。
4、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由24个日历月延长为36个日历月,运行经历变更为初次实践考试前6个月内,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签派部门具有执照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进行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实习,便于申请人参加考试。
5、完善补考的相关限制,取消理论和实践考试中连续2次补考未通过的要求。再次参加考试时间应当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3个月。
6、新增“第 65.21 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7、新增“第 65.37 条 持有非民航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明确对于持有非民航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需要按照本规则申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
二
增加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和责任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1、履行运行控制职责不再要求:在连续12个日历月内,在签派放行岗位上至少工作30天。明确执照持有人满足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并经航空企业授权,可以在飞行签派部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2、新增“第 65.25 条 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情形”,明确了不得行使执照权利的情形,包括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未通过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坚守安全底线。
3、新增执照持有人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能按时参加定期检查的,可以再次申请定期检查,再次定期检查的时间应当与前一次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至少1个月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定期检查内容。
4、执照在换发、补发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说明,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无需再申请临时执照。
5、明确执照迁转后,原36个日历月定期检查仍然有效。
6、新增:“第 65.35 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交还”,明确执照持有人被撤销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飞行签派员执照交还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局予以注销。
三
完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管理制度
1、将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5年,降低企业申请成本。
2、新增“第 65.15 条 知识和能力要求”,完善了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知识点,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量化或规范。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