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35)[关键词]诚信;道德;法治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在高等院校,要使大学生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事的基本理念和准则,不但要加强诚信的道德教育,也要加强诚信的法治教育;不但要通过道德的"自律"提倡诚信,也要通过法律的"他律"规范诚信,从而使大学生认识到诚信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要求,是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要在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中不断提高其人格素养和综合素质。[中图分类号]D648;D920.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2528(2003)04-0069-02在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如何使大学生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事的基本理念和准则,已成为众多教育工作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人们更多地从道德的角度去审视它的同时,我们不妨再从法律的角度对此问题加以思考。一、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属于法律的范畴从历史上看,诚信在更广的范围内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始终为人们所尊崇和倡导,而且作为法的概念、规则或原则,其发展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的。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关于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
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诉权,是法官在裁判案件中一种寻找当事人真意以做出合理判断的方法。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秩序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个人无独立地位,意思自由难以实现,诚信原则自然也无从谈起。在中国,自秦汉以后,就有涉及诚信内容的法律规定的记载。如历代法律几乎都规定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人,处以他所诬告的罪的惩罚。这是对不诚实、不讲信义的人最典型、最严厉的法律制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对诚信的要求愈加普遍和强烈,各国的法律都更多地表达出这种要求,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不但在其民法、商法、公司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中详细提出了有关"诚信"的具体规范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依法在社会各领域中建立和完善了各种制度和措施以实现这些规范。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要求,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确立"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心理状态。这一原则不但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务员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也都从不同领域和角度提出了关于经济信用、行政信用和司法信用等法律要求。以上情况说明,诚信是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所要求的最基本规则。它不但是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映并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在从道德层面上弘扬诚信的同时,更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加强诚信建设。二、要加强诚信的道德教育,也要加强诚信的法治教育"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人类区别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拥有道义上的人格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通过道德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美德,是为人处世,建立社会关系的立身之本。道德教育在于鼓励和倡导一种诚信的道德风尚和人格修养,它主要是以"应该"的方式给人以劝导和指引。但在进行"循循善诱"的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一定不能忽视通过法治教育使大学生深刻理解诚信对于法律社会的必要性。从法治的意义上说,诚信是实现自我合法利益的前提。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利益是人类生产的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关系都表现为利益关系。
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可能不与他人、与社会发生一定的矛盾,从而表现为对立性。但在人类社会中,每个利益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又离不开他人与社会的合作,这又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具有统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之一的"诚信"就是在这种对立统一中逐渐产生和发展的。它对于加强人们彼此间的合作与信任,对于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以人们最基本的经济利益来说,每个人实现它的途径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社会交易,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这种交易远不止一次。那么这种交易的成功所带来的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契约,认真履行合同的基础之上的。这时的恪守诺言和讲究信用从最真实的动机和目的来看并非出于某些抽象的道德观念,而是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双方诚实守信的结果不但使双方在忠实地履行合同中顺利实现各自的权利和利益,而且多次重复的诚信行为还为一个人积累了信用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又将会给以后的交易带来难以估量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既是对民事活动的一种约束,也是为人们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指出了一条"捷径"。
从法治的意义上说,诚信更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之一。诚信既是个人应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同时也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素质。它不仅能够维护和促进社会的经济交往,而且在包括政治和文化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安全和效率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商品生产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最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是市场机制良好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黄金规则。离开了诚信,不但会使经济交易成本上升,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还会因此引发很多矛盾和冲突,从而使社会秩序走向无秩序甚至混乱。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法治教育使大学生深刻理解诚信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在这方面我认为主要应该作以下努力:第一,应通过各种方式,使大学生更多地了解我国法律中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尤其要注重发挥典型案例教学、法院旁听、课堂讨论、辩论等方式生动、直观地开展教育,使学生们详细了解我国已经建立了哪些有关诚信的法律制度,法律能为诚信者提供什么样的保障,哪些失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何等,从而使他们认识到:诚信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要求,是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许多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但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第二,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引导大学生树立"信用至上"的价值观、公正平等的法律意识和信守规则的法治理念,从而使更多的大学生把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教育的整体功能。对大学生进行诚实守信的法治教育,仅仅依靠学校本身其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还必须结合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状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全方位地对大学生进行诚信的道德和法治教育。三、要通过道德的"自律"提倡诚信,也要通过法律的"他律"规范诚信我们要培养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诚信的行为习惯,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使他们把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自身所遵循的理念,并通过自我评价、自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但仅靠心中的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大多数人的欲望 和动力。这种欲望和动力如果不加以正确规范和引导,以失信行为获取暴利就会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之路, 诚信就会被人们当作废物抛在一边。因此,要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更重要的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的" 他律"。对此,许多有识之士都提出了相似的看法:即建立健全稳定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用法律特 有的奖惩机制来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诚信的制度化、法律化工作 也在陆续展开。如,在我国新的民法草案中,首次为信用权立法;教育部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和决定,也注 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利于大学生诚信意识和行为的制度和规范等。
这种制度化、法律化的规范和约束,与 道德化、法治化的教育和倡导相互作用,"自律"与"他律"相互配合,对于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起到了很好 的促进作用。除此以外,我们还应该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诚信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 用,并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的不同环节,从经济信用、行政信用、司法信用的不同领域, 从宪法到民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全面加强和完善诚实守信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只有在 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中,规范大学生诚信行为的具体法律规范也才能尽快健全和完善,并真正在实 践中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