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征信、信用、诚信将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圈、工作圈、学习圈。朋友圈,部分城市推行的个人信用分,包括职业信用、社会公益这些内容。
一份征信报告,是否可以透视我的全部吗?不是自然人所有信息都会被采集?不是
一、所有个人信息数据都能被采集吗?
要想了解征信数据采集规则,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几类信息是禁止被采集的。
1、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
征信报告的根本在于信用,而这些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跟信用无关,采集这些信息,有可能让信息提供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形成某种社会不公正。
比如基因信息,每个人的基因组中或多或少含有脆弱的或不正常的基因,这些有可能给人带来不良后果,被检测出存在基因缺陷的人,有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他们在医疗、意外伤害、人寿等方面作保,用人单位也不愿意接收他们,以避免因为基因缺陷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这种基因歧视将会彻底打乱个人的生活,而这种后果原是不采集相关数据可以避免的。
所以让你提供这些信息的机构,要么不专业,要么不合规,拒绝他!
问: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答: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这部分信息是个人的资产情况,跟信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部分信息并不是绝对禁止提供的,征信机构如果明确告知信息提供者,不提供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且信息提供者书面同意提供的,那么这部分的信息还是可以采集的,毕竟个人的资产情况可以作为信用相关活动的参考数据,比如申请贷款,光看你有没有逾期,银行是不敢贷款给你的,还得看你有没有履约能力,而履约能力就得看你有多少资产,收入是多少。
二、谁都可以来采集你的数据吗?
征信数据采集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因为这些数据都是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如果任由谁都可以来采集,那就乱套了!
要想开展征信业务,采集征信数据,得有通行证,也就是坊间说的牌照。牌照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央妈)颁发,没有得到牌照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违规开展的要接住来自央妈的惩罚三件套:取缔、没收、罚款,如果有涉及到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们有且只有一张个人征信牌照出炉,央妈把它发给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坊间称为信联,这张牌照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2021年1月31日。信联的股东是互金协会和八家在征信领域具备很大实力的公司,涉及阿里系、腾讯系、平安系。
所以正规的征信报告有两种,一种是人行版的征信报告,一种是百行版的征信报告,两者各司其职。人行征信所采集的,主要是银行、政府机构等比较官方的征信信息,而百行征信所采集的主要是小贷、持牌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以及网贷等行业的征信信息。
那么他们从哪里采集个人的征信数据呢?
一个是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提供个人的信贷信息;另外是其他机构,主要提供非金融负债信息和公共信息,比如法院、公积金中心等;而个人的基本信息是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相关机构的。
问:《条例》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
答: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问:哪些行为会产生不良信息?
从征信范围来看,产生不良信息记录的来源是多样的,对于普通的个人而言,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卡透支消费。信用卡消费方便快捷,但是如果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还款,则会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因此,要记清楚消费及还款情况,点点滴滴“攒信用”。
2、还房贷。可能有人记得每个月按时还房贷,却粗心地忽略了贷款利率上升而带来的无形之中“月供”的增加,仍然按照以前的金额还款,则能会形成欠息逾期,形成不良记录。还房贷不仅要及时,还要“与时俱进”,“月供”是会变的哦!
3、信用卡年费。现在已经是一人多卡的时代,一个人同时拥有若干张信用卡是普遍现象,但是众多的信用卡可能会有一张会被遗忘在某个角落,忘了交年费,这样也可能会使自己的信用记录抹黑。要及时注销不用的信用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南方日报:《条例》出台,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意义?
王景武:《条例》的出台,对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解决了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了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措施和手段,确立了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征信市场秩序。
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三是有利于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