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辞职有效吗?

上网导航 2023-10-16 256 0条评论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作为人们生活和经营中信息传递的重要形式,对于事实的认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性证据。证据是否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作为人们生活和经营中信息传递的重要形式,对于事实的认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性证据。

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考虑。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 但是电子邮件的内容与纸质文件相比,毕竟还是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

在发生争议时,除非对方认可电子邮件中的内容,否则很难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要求,但是如果电子邮件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真实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如果劳动者通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辞职信,效力理应视同书面辞职报告。劳动者以电子邮件发送辞职信,如果能被证明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与案件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关联的情况下,应当被仲裁或法院予以采纳。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而不能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那么劳动者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具有辞职意思表示的文本,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辞职意思表示未生效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做出回复,要求员工提交亲笔签名的辞职信。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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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网导航本文地址:https://www.90xe.com/post/5986.html发布于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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